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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生產事故事件通報」


資料發佈日期: 2019/11/29

主旨:有關衛生福利部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受理「生產事故事件通報」一事,請查照並轉知轄內醫療(助產)機構及會員。

 

說明:
一、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:「為預防及降低生產
事故風險之發生,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
管控與通報機制,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、提
出改善方案,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
察。」;「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┘第4條規定略以:「醫
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,向
中央主管機關通報」。
二、次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5條規定,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
第22條第1項規定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
10萬元以下罰鍰:(一)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
制。(二)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、提出改善
方案。(三)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。
三、據此,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
間,若有發生生產事故事件者,請依前開規定及「生產事故通
報作業說明」 (請逕至本部「生產事故救濟專區」下載應
用),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通報,逾期未通
報者,主管機關將逕予裁罰。